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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学校时尚新锋为提高我县文艺工作者的学养、涵养、修养,激励我县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促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佛冈县高质量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应我县广大文艺家和相关文艺协会的要求,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佛冈县文艺精品及人才奖励办法(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为期9日,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向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馈,具体途径如下: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佛冈县社会综合服务中心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425室,邮编:511600,提交意见的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联办公室,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文化思想和习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积极培养德艺双馨的文艺名家,提高本县文艺工作者的学养、涵养、修养,激励本县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促进本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本县高质量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具体作品奖励标准和金额视当年财政情况与作品数量而定。 
  (一)凡在本县备案或本县作者创作且版权归本县有关机关和个人所有的各门类原创作品,均可申报佛冈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扶持资金。同一作者有不同大类的作品可重复申报参评。同一作品在同一个申报期内获得不同奖项的,以最高级别奖进行奖励申报。申报作品两人以上合作的,按一件申报。 
  (二)本县作者与外地作者联合创作的作品,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报:本县作者应是第一创作人或著作权人;作品代表佛冈申报或宣传佛冈主题。由本县选送的参加省“五个一工程”奖以上级别评选并获奖的作品,不受户籍限制。同时适用本办法的作品,按照就高奖励原则,择一进行申报。 
  (三)本县作者界定:具有佛冈县户籍;在佛冈县持有有效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1年;在佛冈县工作且与县内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满1年;作品通过佛冈县相关单位正式上报。 
  (二)影视类: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短视频等。限定在卫视级以上(含广东卫视)广播电视媒体或者电影院线公开刊播、上映的作品,作品主题需与佛冈本土相关,如涉及佛冈风土人情、佛冈历史等。 
  (六)艺术理论类:文艺评论、文艺研究专著、民族文化研究、地域文化研究(以佛冈地域文化为主)等。 
  (一)必须是评奖年限内在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各类文艺作品评选(征集)活动中获奖的原创文艺作品(包含文艺评论),且没有著作权争议。评选(征集)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宣传、文化旅游、文联等部门,其他民间或企业组织举办的评选活动一律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在卫视级以上(含)广播电视媒体或者电影院线公开刊播、上映、展演的影视类作品、动漫类作品或舞台艺术类作品,且作品主题与佛冈相关。 
  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取得国内标准书号,具有较高文艺价值,在县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力,公开发行量达到一定标准(业内认可、含金量高的出版社出版的作品,发行量发到5000册以上)的文学艺术类著作。 
  (三)在国家、省级以上(含)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主办的根据最低一级主办单位级别定性)主办的其他核心赛事、展览、演出、期刊和公开出版物中获奖、展出、表演、发表的各类原创文艺作品,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效益、且作品主题与佛冈相关。 
  全国性文艺奖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骏马奖、全国儿童文学优秀奖、电影文华奖、电影华表奖、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视剧飞天奖、电视金鹰奖、美术金彩奖、中国戏剧奖、舞蹈荷花奖、曲艺牡丹奖、民间文艺山花奖、全国村歌大赛、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音乐金钟奖、中国动漫金龙奖、金猴奖、公益广告白兰杯奖等常设性文学艺术类专业奖项。 
  获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以及其他省级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如: 
  省级常设文艺奖项包括但不限于:省“五个一工程”奖、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广东省有为文学奖、广东省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联展、广东省青年美术作品展、广东体育美术作品展、广东省中国画作品展、广东省油画作品展、广东省版画作品展、广东省水彩、粉画作品展、广东省漆画作品展、广东省“南雅奖”书法篆刻展、广东省中青年书法篆刻作品展、广东省新人新作书法作品展、广东岭南美术大展、岭南舞蹈大赛、广东省青少年舞蹈大赛、广东省戏剧演艺大赛、广东省中青年戏剧演艺大赛、广东省中华古典诵读大赛、广东省青少年文艺创作比赛(诗歌、小说、散文、各类征文)、广东省广播影视奖、省级各类演讲比赛等常设性文学艺术类专业奖项。 
  获清远市群众文艺作品评选、清远市广播电视节目奖、村歌嘹亮比赛等的一等奖作品。 
  第七条佛冈县文艺精品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在2026年至2028期间获奖、发表、发行、上映、演出、展出的作品可以申报,申报评审应在获奖、发表、发行、上映、演出、展出(以在先为准)当年9月20日前提交申报所需资料。申报作品负责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推荐评奖作品逾期不报的,视作自动放弃。当年11月上旬完成总评,12月颁奖,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评选时间。 
  第八条在有效申报时间内,按申报要求由作者、文艺组织、文艺家协会或单位申报。申报人或组织自行填报申报表后送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一)作品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四)申报者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一)申报奖励的项目填写《佛冈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申报表》、《申请佛冈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汇总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2.书法、美术、摄影、民间工艺等类别:须提供实物作品原件的拍照件或电子作品原件的复制件,作品简介,以及获奖证书、刊播、上映、展演证明等材料的复制件。 
  (二)在市级以上赛事获奖:需提交获奖证书复制件,作品简介说明书、作品复制件、如无法提供复制件,应提交作品影像资料。文件统一打包命名为“赛事名称-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提交到指定邮箱或地址。 
  (三)在刊物发表:提交刊物原件、作品复制件,稿件接收证明。文件统一打包命名为“刊物名称-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提交到指定邮箱或地址。 
  第十一条为扩大优秀文艺作品的社会影响力,推动区域文化繁荣发展,并用于公益性文化宣传推广活动,获奖者(个人或单位)在领取本奖励时,即视为同意按以下约定授予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相关作品使用权。 
  获奖者授予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以下非独占性、不可转让、不可转授权的免费许可使用权: 
  1.复制权:复制获奖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复印、数字化存储等),用于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的公益性展示、宣传、档案留存及内部学习研究等。 
  2.发行权:以非营利方式发行基于获奖作品制作的宣传品(如宣传册、海报、文化惠民资料包等),发行范围仅限于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3.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官方网站、官方认证的政务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传播获奖作品的展示性片段、完整作品(经作者同意)或基于作品制作的宣传物料,用于公益性的文化推广、成果展示、公众教育等。 
  4.展览权:公开展示获奖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用于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或协办的各类公益性展览、文化活动(如“年度文艺精品成果展”)。 
  5.改编权(有限):为适应特定的公益性宣传推广目的(如制作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展览说明、文化普及读物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有权在不改变作品核心立意、主旨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对获奖作品进行必要的、有限的改编或演绎(以下简称“二次制作”)。 
  1.使用目的:授权使用仅限于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的公益性文化宣传、推广、教育、展示及存档活动,不得用于任何以直接或间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2.署名权: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任何使用场景下(包括二次制作成果),必须清晰、显著地标注作品名称及原作者(或获奖者)的署名。具体署名方式可事先与作者协商确定。 
  3.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行使改编权(二次制作)时,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承诺尊重作品的核心思想与艺术价值,避免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可能损害作者声誉的修改。原则上,对于涉及重大修改或可能影响作品核心表达的二次制作方案,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应在实施前尽可能与作者进行沟通说明,并尊重作者的合理意见。 
  6.主体限制:使用权仅授予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含下属单位)本身行使,未经获奖者另行书面许可,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不得将本授权转让或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托第三方执行具体制作任务(如印刷、视频制作)不视为转授权,但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需确保该第三方遵守本授权条款。 
  1.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视当年作品情况,于年底或次年年初开展“年度文艺精品成果展演”,主要对获奖作品进行公益性文化推广,获奖作品作为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文化成果的重要展示。 
  2.所有获奖作品自动入选该年度展演。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有权根据展览需要,使用获奖作品的原件(需妥善保管并归还)或复制件。 
  第十二条获奖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它重大问题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成果获奖资格,并通知作者所在单位。对已颁发的证书和奖金,全部追回,取消该奖励项目负责人下一个评审年度周期内奖励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获奖作品因著作权、知识产权、署名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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