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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积分入户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9/12 11:30:07 | 【字体:

  周梅圃君家传2025居住证积分入户暂未变化,此前2024年1月5日《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公布,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最新消息:2025居住证积分入户暂未变化,此前2024年1月5日《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公布,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一条 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成都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坚持“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稳步实施居住证积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等加分项,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违法犯罪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提供材料: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四川省省本级)。

  申请人拥有成都市自有住房或合法承租的租赁住房,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的租赁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提供材料:1.自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2.自有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3.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凭证。4.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

  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市明确的积分标准予以积分。

  提供材料:1.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产业功能区盖章认定的《成都市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属于符合职称条件的,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3.属于符合技能条件的,提供证书原件。4.属于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的,按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对应材料。

  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2.申请人在成都市参加志愿服务的,在“文明兴蓉”微信小程序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在成都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4.申请人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成都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六条 居住证积分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进行申报。

  第七条 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一)本条中“合法稳定居住”,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3.签订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4.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二)本条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三)本条中“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是指非成都户籍人员,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居住证载明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居住地址一致。

  第八条 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上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含上网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有与第五条积分指标项目一致的情形,还应提供对应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提交。

  第十条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积分指标事项核定工作。

  (一)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自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相关部门对推送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三)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部门反馈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核定和计分,并报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各区(市)县上报的积分结果进行汇总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居住证积分达到入户分值线,可申请积分入户。

  (一)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持有有效居住证人员。(不纳入积分入户的区域: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36个月。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适时划定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符合入户名单,并在“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栏目”公示3日后,正式公布入户名单(遇节假日顺延),申请人可通过“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栏目”查询。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间,对居住证积分结果、符合入户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市)县两级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符合积分入户人员,应在正式名单公布后60日内,到拟入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五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公发〔2020〕119号)同时废止。

  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及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基层经办网点现场查询打印;“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四川政务服务网查询打印;“四川人社APP”、“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打印;自助终端机查询打印。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四川省省本级)。成都市参保人员可在成都市内各级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各区(市)县医保机构指定的基层经办网点现场打印,也可在“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经办系统和手机关注“成都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打印;四川省本级参保人员可在四川省医保中心现场打印,也可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个人网上经办系统查询打印。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的租赁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1.自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2.自有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

  3.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凭证。

  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市明确的积分标准予以积分。

  1.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产业功能区盖章认定的《成都市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属于符合职称条件的,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

  3.属于符合技能条件的,提供证书原件。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对个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查询验证。

  4.属于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的,按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对应材料。

  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信息

  2.申请人在成都市参加志愿服务的,在“文明兴蓉”微信小程序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在成都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4.申请人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成都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积分入户】可查看最新的政策、积分入户分值线、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办事表格等。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啦,“8+1”县 (市)取消入户限制,部分积分指标分数详细数值来了。

  成都最新积分落户指南来啦,满足相关条件且居住证积分达到入户分值线,可申请积分入户。

  本地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成都市各区(市)县技能人才来蓉入户办理受理点,下面就来看看详细联系方式。

  成都购房入户办理流程为产权人本人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或产权人本人通过“成都公安微户政”申请。

  成都购房落户需要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和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等材料。

  成都未成年人单独购房的,申请入户时父亲或母亲至少有一位和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迁入哦。

  成都购房落户申请最新指南来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交付使用)或二手住房的人员,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本人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成都积分落户政策来了,包括积分落户条件、材料、时间、地点等,还有居住证积分详细指标。

  2024年1月5日《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公布,将于2月20日起施行,积分入户要求有变。

  目前积分条件没看到要求在同一区,但是需要居住证在有效期,并且还要满足入户分值线、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36个月等条件才可以落户。

  可以通过居住证积分的各个指标进行积分,包括稳定职业、居住引导、就业引导、入户区域引导、年龄指标、技术技能、个人贡献等加分项。

  注意啦,《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啦,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等加分项,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违法犯罪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

  【导语】:2025居住证积分入户暂未变化,此前2024年1月5日《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公布,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最新消息:2025居住证积分入户暂未变化,此前2024年1月5日《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公布,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一条 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成都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坚持“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稳步实施居住证积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等加分项,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违法犯罪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提供材料: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四川省省本级)。

  申请人拥有成都市自有住房或合法承租的租赁住房,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的租赁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提供材料:1.自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2.自有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3.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凭证。4.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

  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市明确的积分标准予以积分。

  提供材料:1.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产业功能区盖章认定的《成都市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属于符合职称条件的,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3.属于符合技能条件的,提供证书原件。4.属于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的,按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对应材料。

  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2.申请人在成都市参加志愿服务的,在“文明兴蓉”微信小程序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在成都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4.申请人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成都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六条 居住证积分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进行申报。

  第七条 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一)本条中“合法稳定居住”,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3.签订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4.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二)本条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三)本条中“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是指非成都户籍人员,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居住证载明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居住地址一致。

  第八条 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上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含上网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有与第五条积分指标项目一致的情形,还应提供对应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提交。

  第十条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积分指标事项核定工作。

  (一)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自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相关部门对推送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三)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部门反馈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核定和计分,并报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各区(市)县上报的积分结果进行汇总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居住证积分达到入户分值线,可申请积分入户。

  (一)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持有有效居住证人员。(不纳入积分入户的区域: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36个月。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适时划定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符合入户名单,并在“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栏目”公示3日后,正式公布入户名单(遇节假日顺延),申请人可通过“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栏目”查询。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间,对居住证积分结果、符合入户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市)县两级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符合积分入户人员,应在正式名单公布后60日内,到拟入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五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公发〔2020〕119号)同时废止。

  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及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基层经办网点现场查询打印;“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四川政务服务网查询打印;“四川人社APP”、“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打印;自助终端机查询打印。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四川省省本级)。成都市参保人员可在成都市内各级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各区(市)县医保机构指定的基层经办网点现场打印,也可在“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经办系统和手机关注“成都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打印;四川省本级参保人员可在四川省医保中心现场打印,也可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个人网上经办系统查询打印。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的租赁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1.自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2.自有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

  3.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凭证。

  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市明确的积分标准予以积分。

  1.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产业功能区盖章认定的《成都市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属于符合职称条件的,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

  3.属于符合技能条件的,提供证书原件。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对个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查询验证。

  4.属于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的,按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对应材料。

  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信息

  2.申请人在成都市参加志愿服务的,在“文明兴蓉”微信小程序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在成都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4.申请人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成都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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